关于第23923193号“冉成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冉成义 23923193

阅读:87293 2020-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冉成义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对第23923193号“冉成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成义”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34…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冉成义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对第23923193号“冉成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成义”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3451号“成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予以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图片;2、所获荣誉;3、订货单;4、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版《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版《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一、争议商标文字“冉成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成义”,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既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23923193号“冉成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冉成义 239231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3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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