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弘法百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3450号“百獅茶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9599号“茶艺人生 Artistic Tea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14979号“佰狮地产机构 BAI 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8641356号“百狮上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百獅”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佰狮”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百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