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7823号“NE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26307号“NEX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5289744号“NEX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媒体报道、类似案件商标信息、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NEOX”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外文“NEXO”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软件的设计;电脑程序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