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BRANE BIOPHARMA AB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995号“XBR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提出删减申请,我局已准予删减,现其复审商品为“人用药;兽医用药”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