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WC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166号“WILDSMI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61138号“THE WILDSMITH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由格丽特年华控股有限公司转让给特万茨产品有限公司(TWC PRODUCTS LIMITED),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