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72287号“闺蜜衣橱 Gmiy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闺蜜衣橱 Gmiyc 35772287

阅读:67082 2020-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腾龙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2287号“闺蜜衣橱 Gmiy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2440号“闺蜜衣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7095号“闺蜜 g…

  申请人:北京腾龙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2287号“闺蜜衣橱 Gmiy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2440号“闺蜜衣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37095号“闺蜜 gu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47237号“闺蜜坊 greem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设计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腰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8687号“闺蜜衣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77360号“闺蜜坊 greem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作品登记证书及图样、公司环境图片、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截图、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商品标签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运动衫;羽绒服装;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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