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盈典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7823号“克拉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5471号“克拉创投Carat”商标、第27225153号“克拉美学”商标、第30125535号“克拉旅拍及图”商标、第33640764号“克拉壁纸及图”商标、第8456878号“Carat”商标、第25834740号“CAR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上述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克拉直播”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克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五“Carat”的中文可译为“克拉”,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克拉”与其在含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