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盈典科技(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8139号“克拉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5434号“克拉卡”商标、第33650544号“克拉壁纸及图”商标、第19123448号“克拉摩托”商标、第19202106号“克拉山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能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克拉直播”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克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视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已编码磁卡、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