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3572号“九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4656号“九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决定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档案及流程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06961号“九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热水器;电暖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