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赛恩凝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78513号“迪维梦DEER S M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4545号“Deer moon”商标、第3885123号“鹿鸣DEER MOO及图”商标、第10479454号“Deerso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申请待审中,请求待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迪维梦”及英文“DEERS MOON”构成,其英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