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空中骑乘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广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6946号“天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2508号“天轨 TIANG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和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使用中具备显著性,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乙炔灯、便携式取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暖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之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