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53444号“XAIR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AIR2 G1453444

阅读:133990 2020-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EYSIGHT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444号“XAIR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4093A号“XAIR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KEYSIGHT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444号“XAIR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64093A号“XAIR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26298号“AI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身处不同行业领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网站页面、“KEY”在词典中解释、申请人网站介绍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有线和无线网络领域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英文“XAIR”,与引证商标二英文字母构成相近,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53444号“XAIR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AIR2 G14534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3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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