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润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2172号“中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3037号“中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48241号“中润物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29652号“中润技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现商标权属尚不明确,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所处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书、申请人官网建设合同、微信公众号及其他使用材料和获奖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19] 第W021405号决定在“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在申请注册程序中,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中在“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气象预报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细菌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中润”,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