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13207号“矽邦半导体 MB MicroBon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矽邦半导体 MB MicroBonding及图 35613207

阅读:34836 2020-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矽邦半导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207号“矽邦半导体 MB MicroBo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8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73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6229…

  申请人:南京矽邦半导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207号“矽邦半导体 MB MicroBo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78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73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622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564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47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矽邦半导体”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矽邦”,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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