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安市同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0836号“百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3209号“百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详细信息、产品投放情况、商标设计介绍、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关于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书、申请人门店统计列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询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百橙”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百橙”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