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46655号“PASSEPARTOU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SSEPARTOUT G1446655

阅读:108588 2020-0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ENDHAM BIKES,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655号“PASSEPART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03406号“万能钥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

  申请人:MENDHAM BIKES,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655号“PASSEPART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03406号“万能钥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ASSEPARTOUT”词典解释;“PASSEPARTOUT”、“passe-partput”的网络释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及其结构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46655号“PASSEPARTOU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SSEPARTOUT G14466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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