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讯和(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贡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5日对第25263604号“呦嗬爬梯 YoHo Part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YOHO”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性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6287413号、第18419269号“YOH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出现在相关市场中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商标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规定,给申请人造成诸多重大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典当经纪、金融信息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典当、金融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商标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呦嗬爬梯”、字母组合“YoHo Party”及叹号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字母组合“YOHO”及叹号图形构成,他们在字母和图形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经纪、金融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典当、金融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其不予置评。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