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开富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1300号“徐记米泡泡xujimipaop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8084号“徐记及图”商标于2018年7月2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第4550490号“徐记XUJI及图”商标于2019年3月20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满一年,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93658号图形商标、第19971239号图形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