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4046号“FERRETTI 法拉帝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ERRETTI 法拉帝及图 6044046

阅读:103896 2020-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拉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狮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44046号“FERRETTI法拉帝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90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拉帝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狮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44046号“FERRETTI法拉帝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90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网络搜索和实地调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实际有效地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交申请人审察以便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1.撤销复审决定书;2.国际注册商标的信息;3.合作开发授权书、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5.参展协议及对应发票、域名证书、中华企业录商务会员信息服务合同书、广告册照片等证据;6.展示间租约;7.专柜销售照片、网站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均有明显瑕疵,部分真实性存疑,均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银饰品、宝石(珠宝)、人造宝石、玉雕首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上海奢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名下商标列表;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抄袭的他人商标介绍。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上海豪城笔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银饰品、宝石(珠宝)等商品上,2019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上海狮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8年5月2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2.证据3中的复审商标原所有人上海豪城笔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沪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授权书显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邀请上海沪豪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开发FERRETTI品牌珠宝首饰等系列产品,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线上及所有渠道销售及推广FERRETTI品牌系列产品,合作有效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宝石(珠宝)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宝石(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044046号“FERRETTI 法拉帝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ERRETTI 法拉帝及图 60440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0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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