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海舟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7346号“海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92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027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幼儿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教育、实际培训(示范)、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教学、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幼儿园一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幼儿园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项目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教育、实际培训(示范)、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教学、教育信息服务以外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幼儿园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