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伟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1473号“PURE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1129043号商标、第31129044号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第533965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9861号商标、第12750462号商标、第12750461号商标、第22336801号商标、第9247853号商标、第12930526号商标、第15341862号商标、第1448798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