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阔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洛基诺夫•丹尼斯•沃拉瓦维奇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32208号“IDD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45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阔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4月16日至2018年4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12032208号第35类“IDDIS”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032208号第35类“IDDIS”商标,原第1203220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IDDIS及图”系列商标中的一员,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工商信息;
2、申请人及“陈素生”、“陈万烔”名下的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上。
2、2018年4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3月13日商标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综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