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碧波庭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7699号“碧波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具有较大的名气和社会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22826号“碧波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的证据;申请人介绍证据;申请商标所获荣誉等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帽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帽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