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秀芝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6303号“赤水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3078号“赤水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2、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知识水平的标准来看,申请商标并不会让公众误认为“赤水情”与“赤水市”有任何关联,其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有许多包含有“赤水”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赤水”为贵州省赤水市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