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凝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1730号“威凡WE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9633号“威梵”商标、第17105499号“凡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检测报告、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威凡”与引证商标一“威梵”、引证商标二“凡威”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