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99403号“Bhig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high及图 35099403

阅读:24535 2020-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浩然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9403号“Bhig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131号“POGANY及图”商标、第10714888号“BEHIGH”商标(以…

  申请人:深圳市浩然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9403号“Bhig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131号“POGANY及图”商标、第10714888号“BEHIG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具体的设计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且核定使用商品不同,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从未导致过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性爱娃娃、性玩具、避孕用具、医用压力紧身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电疗器械、磁疗器械、医用气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体温计、电疗器械、医用垫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Bhigh”与引证商标二“BEHIGH”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孕套、性爱娃娃、性玩具、避孕用具、医用压力紧身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理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电疗器械、磁疗器械、医用气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099403号“Bhig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high及图 350994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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