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申达物联网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9838号“村嘀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40983号“村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及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自行车出租、运输、安排旅行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动车辆出租、为旅客安排运输、安排短程旅行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村嘀出行”与引证商标“村嘀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