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姗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凡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3836346号“e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极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部分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7月20日,现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二、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七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纪梵森GEVANSOM”、“舒得佳SUDEEGAP”、“幸福空间”、“涤奥DEEOAUD”、“佳洁丝”、“高耐德”、“宾得利”、“五月良品”、“闲品会”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由我局经审理查明二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纪梵森GEVANSOM”、“舒得佳SUDEEGAP”、“幸福空间”、“涤奥DEEOAUD”、“佳洁丝”、“高耐德”、“宾得利”、“五月良品”、“闲品会” 等众多知名标识在内的七百多件商标,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