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源市奇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3101号“涂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实际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3599号“XI及图”商标、 第17387061号“小喜乐享XIAOXI LEXIANG及图”商标、第20344649号“XI及图”商标、第8726168号“涂涂”商标、第16940571号“X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间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通过在线电子通讯网络替他人散发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涂”及外文“Xi”经一定图形化设计而成,其显著识读文字“涂”“X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涂涂”“XI”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