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宇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05302号“宝达 BA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5409号“宝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5550号“BA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