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827号“来点 优家BES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17485号“优e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81837号“房联优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68227号“优家联盟”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03721号“优家不动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907379号“优家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319570号“幸福益生Bestlife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65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265559号“AngloAmeric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59447号“英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358930号“优家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034251号“地产优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661752号“优家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1070926号“优家购youjia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五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十至十三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十至十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十至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该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