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8832号“变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2123号“变拉BIAN.L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第4628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于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