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194号“AL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2449号“AV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书写用具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卸妆用薄棉纸;纸面巾;纸毛巾;纸手帕;包装用的纸或者塑料制的袋子、大袋子以及小袋子;包装用的塑料薄膜;保存用薄膜和袋子(非金属的);纸板制品;纸或者纸板的瓶子封套;咖啡过滤纸;过滤纸;纸桌布;垃圾袋(纸或塑料制);微波烹饪袋;垃圾袋(非金属);教育和教学用品(仪器除外);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材料;印刷铅字;印刷板;美术用品;色带;烘焙用纸”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在先有效的纸面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