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72194号“ALI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INITY 35872194

阅读:135098 2020-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194号“AL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2449号“AV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书写用具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

  申请人:雅培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194号“ALI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2449号“AVI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书写用具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卸妆用薄棉纸;纸面巾;纸毛巾;纸手帕;包装用的纸或者塑料制的袋子、大袋子以及小袋子;包装用的塑料薄膜;保存用薄膜和袋子(非金属的);纸板制品;纸或者纸板的瓶子封套;咖啡过滤纸;过滤纸;纸桌布;垃圾袋(纸或塑料制);微波烹饪袋;垃圾袋(非金属);教育和教学用品(仪器除外);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材料;印刷铅字;印刷板;美术用品;色带;烘焙用纸”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在先有效的纸面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872194号“ALIN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INITY 358721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6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