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沃德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7618号“ORLD 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8403号商标、第11514310号商标、第18560589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