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纳诺麦格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076号“A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43151号“A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度计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于2019年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