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094号“ROUGE ALL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7419976号“ROUGEALL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洗发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香精油;指甲油;化妆品;去斑霜;牙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去污剂;砂布;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在先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在先有效的去污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