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98533号“今日真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日真相 32998533

阅读:111278 2020-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被博士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池州市华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98533号“今日真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第1943…

  申请人:安徽被博士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池州市华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98533号“今日真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第19433350号“今日真米”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19433350号“今日真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今日真相”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识。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告知申请人进行申辩。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今日真相”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识。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998533号“今日真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日真相 329985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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