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商标持有人:南通支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94753号“NAN TONG ZHIYUN FOOTBALL CLUB 201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13879162号“售后服务 NUANTONG ENGINEERING AFTER-SALES SERVICE CENTER”商标、第9477544号“NAN TING N.T”商标、第15993501号“NANTONG RURAL COMMERCIAL BANK”商标、第28956502号“ZHIYUN”商标、第25436702号“ZHIYUN”商标、第29587781号“指芸”商标、第12994041号“智鋆”商标、第20884370号“植孕”商标、第10886279号“至韵”商标、第17552613号“图形”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9162号商标、第9477544号商标、第9477544号商标、第28956502号商标、第25436702号商标、第29587781号商标、第12994041号商标、第20884370号商标、第10886279号商标、第175526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NAN TONG ZHIYUN FOOTBALL CLUB”与申请人主体名义不符,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禁止情形。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将转让给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转让后主体一致,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0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NAN TONG ZHIYUN FOOTBALL CLUB”与引证商标二“NAN TING”引证商标三“NANTONG RURAL COMMERCIAL BANK”、引证商标五“ZHIYUN”、引证商标七“智鋆zhiyun”、引证商标八“植孕ZHIYUN”、引证商标九“至韵ZHIYUN”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九、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九、十相区分。
申请商标转让完成后与申请人主体名义相符,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