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龙卷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科亿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75784号“云商联盟商超供应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0444号“云商”商标、第18069119号“云商国际”商标、第17975083号“云商在线”商标、第8825901号“缔恒DIHENG及图”商标、第8168029号“旭晟XSH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云商联盟商超供应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云商”,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