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1564号“春风Try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4961号“春風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8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