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43663号“MAY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YLAND及图 34343663

阅读:105085 2020-04-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意大利(枫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3663号“MA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61029号“MACLAND”商标、第33102775号“大仟里MAXLAND”…

  申请人:意大利(枫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3663号“MA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61029号“MACLAND”商标、第33102775号“大仟里MAXLAND”商标、第12809827号“我的田MYLAND及图”商标、第10361687号“美之浪MAY'S LAND M”商标、第3940096号“美林基业MAYLAND及图”商标、第9619774号“慕兰MAULAND及图”商标、第9974048号“MYLAND及图”商标、第3931644号“SOMSO及图”商标、第11600712号图形商标、第15036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英文“MAYLAND”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英文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调查、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343663号“MAY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YLAND及图 343436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9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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