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39824号“CHUXIN 初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人自愿删减“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删减商品后申请商标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9562号“初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3804号“初新 壹玖伍陆CHILL T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83815号“初新 壹玖伍陆CHILL T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以外的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在先商标注册证、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的官网介绍页、合作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于2020年1月9日被决定在“失禁用垫”商品上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他人名下在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食用油脂;腌制水果;椰枣;果肉;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蛋;干食用菌;干枣”商品上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且其结论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