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ERRARI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582号“70 1947-201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赌场服务上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在除赌场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为世界知名的汽车生产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跃马图形与代表申请人成立70周年和代表申请人1947年成立至2017年共70周年的时间段构成,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中信公证处出具的申请商标数字部分为申请人历史的公证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赌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赌场服务外其他服务上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纪念其“法拉利”品牌成立70周年而向WIPO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由数字“70 1947-2017”及跃马图案组成,整体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赌场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