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尔瓦勒简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2211号“ser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人为法国企业,“serval”一词在法语中并无与动物相关的含义。此外,在英语语境中,“serval”含义为“非洲薮猫”,该物种不可能在中国成为商品使用对象。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2、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serval”译为“薮猫”,有作为高端宠物饲养的现象。“serval”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维生素、医用动物食品营养添加剂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