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尔瓦勒简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2209号“ser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人为法国企业,“serval”一词在法语中并无与动物相关的含义。此外,在英语语境中,“serval”含义为“非洲薮猫”,该物种不可能在中国成为商品使用对象。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2、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8824号“Se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申请书首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饮料、以奶为基础的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用谷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erval”与引证商标“Sereal”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serval”译为“薮猫”,有作为高端宠物饲养的现象。“serval”使用在动物食品、宠物饮料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