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林艺术文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太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3248号“小象画画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76465号“OTTO”商标在注册申请审查中被依法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3312号图形商标、第11487465号“苹果象及图”商标、第24020779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