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16830号“居无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居无螨 40216830

阅读:55954 2020-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家乐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商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6830号“居无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内容,且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居无螨”指定使用在消毒、家具保养等服…

  申请人:东莞家乐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商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6830号“居无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服务内容,且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居无螨”指定使用在消毒、家具保养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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