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基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2309号“学习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门店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学习芯”,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