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向铁秀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22386249号“哚莎萱DuoSha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VS”、“VS/SASSOON”、“沙宣”商标在中国相关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的第636232号“沙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0271号“V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法院认定在“洗发液、洗发护发”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1216102号“沙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2104号“沙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从业者,明知申请人商标仍对其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具有大量囤积商标并转让获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2、财富全球五百强公司名单;
3、相关中文媒体对申请人历史介绍;
4、相关中文媒体对申请人及其所获荣誉的新闻报道;
5、《2012-2013洗涤用品市场发展运行分析》复印件;
6、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其中文网站的网页打印件;
7、人民网、新浪网等网站对申请人及其“沙宣”、“VS/SASSOON”、“VS”品牌的报道;
8、申请人产品介绍手册、市场调查报告、评价报告;
9、登载于中国社会调查所网站上的“2002年全国洗发水消费排行榜”榜单;
10、《中国洗发水品牌的格局与发展》的文章打印件;
11、登载于“人民网”、“网易”、《中国美容时尚报》、《洗发水广告专集》等媒体对“沙宣”、“VS/SASSOON”品牌的洗发护发产品的推荐文章;
12、“沙宣”、“VS/SASSOON”、“VS”品牌粉丝论坛的部分网页;
1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沙宣”、“SASSOON”、“VS”的中文媒体报道文献的《检索报告》;
14、“沙宣”、“VS/SASSOON”、“VS”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及产品照片;
15、刊登于《时尚》、《VOGUE》、《嘉人》、《瑞丽》等知名时尚杂志中的“沙宣”、“VS/SASSOON”品牌洗发护发产品广告;
16、关于“沙宣”、“VS/SASSOON”、“VS”品牌的流行发型演示会的报道等;
17、“沙宣”、“VS/SASSOON”、“VS”品牌赞助时装发布会、模特大赛、MTV超级盛典、设计师时装秀、时装展等的报道;
18、有关媒体对沙宣美发学院的报道;
19、1999年、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录;
20、相关媒体关于侵犯申请人“沙宣”、“VS/SASSOON”、“VS”商标专用权的报道;
21、相关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21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袜;手套(服装);围巾;鞋;帽;成品衣;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中国日化网、中国营销传播网、人民网、网易、新浪网、新京报、消费日报、中华工商时报、人民日报、中国化工报、经济日报、京华时报、新快报、民营经济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文汇报、兰州晨报、中经网、羊城晚报、安徽日报、北京晚报、解放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贸易报、青年报、南方日报、东方城乡报、西藏简报、淮海晚报、新金融观察、扬州晚报、《服饰与美容》、《软科学》等报纸、网站、杂志对其“沙宣”品牌进行了报道。
3、申请人使用在“洗涤用品”商品上的“沙宣Vidal Sassoon”被《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和2000年)收录。商评字商评字[2018]第253396号关于第16499118号“世纪沙宣”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在(2016)京知终489号行政判决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4、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第28类、29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童莱雅”、“馨宝莲”、“俏莲娜”、“梵衣库”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我局曾在个案中依法确认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洗发液等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我局将其作为申请人商标因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获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供了其销售情况、荣誉证书、广告宣传等相关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其知名度已得到进一步延续。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哚莎萱”及其拼音形式组成,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沙宣”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对其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本案已确认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确认。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童莱雅”、“馨宝莲”、“俏莲娜”、“梵衣库”等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以提交其多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或说明其商标来源的合理性。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