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8035号“CIRRUS BY PANAS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IRRUS BY PANASONIC G1488035

阅读:141982 2020-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PANASONIC CORPORATION OF NORTH AMERIC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8035号“CIRRUS BY PANA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37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申请人:PANASONIC CORPORATION OF NORTH AMERICA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8035号“CIRRUS BY PANA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37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914号“Panasonic”商标、第1949531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824384号“Panasonic”商标、第6499173号“Panasonic”商标、第9095429号“CIRRUS”商标、国际注册第1211986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1317614号“Panasonic BUSINESS”商标、国际注册第1319144号“Panasonic Homes&Liv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469703号“Pana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权利人协商本案申请商标转让事宜;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2、在第39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9425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1469703号“Panasonic”商标、第9095434号“CIRRUS”商标、国际注册第1211986号“Pana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三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三权利人协商本案申请商标转让事宜;引证商标十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725号“Panasonic”商标、第1769847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824384号“Panasonic”商标、第3347473号“Panasonic”商标、第6499169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1211986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1469703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1319144号“Panasonic Homes&Liv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317614号“Panasonic BUSINESS”商标、第23744515号“cirr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二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二权利人协商本案申请商标转让事宜。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7、39、42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十二的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十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十三至二十二权利人协商的商标转让申请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37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交通系统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为“CIRRUS”和“PANASONIC”,分别与引证商标五“CIRRUS”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显著识读文字“Panasonic”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为“CIRRUS”和“PANASONIC”,分别与引证商标十二“CIRRUS”和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三“Panasonic”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交通系统软硬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为“CIRRUS”和“PANASONIC”,分别与引证商标二十三“cirrus”和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二显著识读文字“Panasonic”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至二十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第39类、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88035号“CIRRUS BY PANAS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IRRUS BY PANASONIC G14880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80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